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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件之我见

  
  二、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件的法律分析
  
  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
  
  据有关部门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有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磷酸一铵生产线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磷石膏渣厂;(2)、临时渣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全部建成;(3)、磷矿洗矿项目未做环评,擅自建设投运;(4)、2008年7月环境综合调查开始后,突击施工填埋了存在严重渗漏隐患的循环池,经查,在该公司阳宗海取水口以南25米处泉眼砷含量高达67.7毫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大量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也没有做防渗处理,才导致砷污染物逐步渗漏释放,污染地下水,导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
  
  (二)地方环保部门责任意识和治理能力的缺失。
  
  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的专家指出,阳宗海是高原喀斯特地貌形成的断层陷落湖,生态功能很重要,但同时生态功能也很脆弱。一旦被污染,水体置换周期将达10年甚至更长。而且如此大容量的一个湖,只有长时间的积累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砷超标。“为什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等发现时已这么严重?” 另一位专家则说,“事实上,早在一年前,宜良县就已经发现阳宗海污染问题日渐严重,磷肥厂磷石膏已成为阳宗海主要污染源之一,但这一情况并没有引起的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阳宗海砷含量超标,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已经引起云南省委、省政府密切的关注,但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对阳宗海负有管理责任的昆明市宜良县、玉溪市澄江县分管环保的官员,要么表示对污染原因不知情,要么表示不方便说,保持缄默。如当记者向澄江县政府一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询问,该公司30多亩的磷石膏渣场上有多少吨磷石膏堆放,他说:“目前还没有这个数据。”“我们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直到6月28日接到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电话,7月5日,接到了阳宗海管理处的通知,才知道阳宗海砷含量超标的事。”他还说。“我们没有任何监测手段,阳宗海的日常管理和监测由昆明市负责,我们所有的数据都是从他们那里得来的。” 还说:“过去我们对砷了解不多,不知道它从哪里来,对砷的处理也很陌生。”当记者向当地环保官员询问,为什么环评没有通过就可以开工或营业时,有官员回答:“我们不能因为企业差某个手续就把人家关闭了吧?”可见,这暴露出地方环保部门责任意识和治理能力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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