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并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如有争议,则应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如认为合同有效,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其也应认识到权利受到侵害。当然,法律不能苛求合同当事人象法官一样对合同的效力有准确判断。
但不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如何认识,均可推导出其主观上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此时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与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致,但这仅涉及到当事人对权利性质的认识问题,并不影响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因此,以合同履行义务届满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符合当事人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的认知实际。
如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则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
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只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的效力未作出判决或裁决,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永远存在。如无效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只要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对合同效力作出无效的判决或裁决,出借人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这既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也违背了“一个人不能从其过错中获得法律利益”的法律原则。
大部分的无效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尚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出借人有过错其权利反而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于理不通。这一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的认可:“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
2、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的,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
无效合同没有履行,同样可能因存在缔约过失而产生赔偿问题。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合同无效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虽然以合同被确认无效为前提,但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前信赖合同的效力,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如对方当事人未如期履约,受损失一方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合同情况下,没有向对方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请求对方履约),则双方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起算。
3、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或者双方开始履行,甚至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嗣后合同履行中,或者合同履行期满,但一方及时主张权利的,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
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存有疑问,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这是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是虽然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或仲裁案件时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对这类合同国家可以主动干预,不待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如发现合同无效,可以主动确认。
由于合同效力的确定,既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且只能由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当事人无法准确掌握合同效力状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效力的信赖,将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均得以实现。对此,难以要求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更不可能期望他们行使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因此,只有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受领人返还财产或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才可能确定。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并没有判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