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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吴庆宝


【全文】
  
  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对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不同认识。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申言之,“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属于主观标准,以该标准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可以充分发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属于客观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规定了20年诉讼时效期间,在给予权利人的权利足够长的保护期限的同时,也使债务人免受陈年旧债的困扰。两种标准的结合使用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更具合理性。

  
  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间的起算总体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对于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仍多有分歧。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第9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5条和第6条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且将有关争议化解。现结合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希望对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确定依据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学界和各国各地区立法并不相同,主要有四种做法和观点。

  
  一是行使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即请求权行使的法律障碍消灭之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不仅考虑请求权的产生,而且要考虑请求权的到期。典型立法为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时效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时效自发生违反行为之时起开始计算。”《瑞士债务法》第130条规定:“时效自债权期限届至,开始进行。债权经催告者,其时效自得为催告之日起,开始进行。”《日本民法典》第166条第(一)项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时起算。”

  
  二是债权成立论,主张诉讼时效从债权成立时起算。这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一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是诉因产生论,主张诉讼时效从诉因产生时起算。立法例典型代表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25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侵害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主张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立法例典型代表为我国和俄罗斯。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为依据,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内容和具体计算方法应当予以细化,《俄罗斯民法典》第20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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