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上述非正式安排并不能彻底解决第三方效应问题。例如,非正式组织无法强迫成员遵守规则。因此,一定的强制披露要求可能会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当然,强制披露制度同样是有成本的。在经济学意义上,只有在其所可能降低的交易成本大于其所可能增加的交易成本时,强制披露制度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市场机制和私人安排能够解决大部分信息不对称和第三方效应问题,并且,禁止欺诈规则的管制成本低于强制披露要求,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应当以禁止欺诈规则为主,强制披露要求为辅。强制披露要求应当主要解决上述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第三方效应问题,如行业性信息、比较性信息的披露和标准披露格式的制作。{5}
强制披露制度的辩护者认为,市场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与证券有关的信息具有许多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特性。由于信息供给者很难排他地从信息生产中受益,信息供给就有可能不足。由于投资者能够通过抢先获得信息“打败市场”(beat the market),信息供给又有可能过剩。信息供给不足是低效率的,因为这将损害信息的完全性,从而降低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信息供给过剩同样是低效率的,因为信息重复生产是一种浪费,只会产生分配效应。强制披露要求实际上将与证券有关的信息“集体化”。它能够更有效地协调集体行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降低信息生产成本。{6}(P717)
强制披露制度的辩护者反对将强制披露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第三方效应问题。他们认为,即使不存在第三方效应,市场机制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代理问题。由于管理人员至少能够从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和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中获益,市场机制并不能消除利益冲突。由于管理人员能够从私人信息中获益,他们会保留信息(好消息和坏消息),而禁止欺诈规则不足以解决不披露(nondisclosure)问题。即使管理人员是重复博弈者,有时一次性欺骗的收益要大于信誉受损的成本。更何况,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控制权经常易位的管理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很难说是重复博弈者。因此,通过强制披露要求将信息集体化,不但能够降低一般的信息成本,而且能够降低代理成本。
强制披露制度的辩护者主张建立一个广泛的强制披露制度,以满足投资者对与证券价值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的需要。他们主张,强制披露要求的范围不但应当包括基本的财务信息,而且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信息。这是因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投资者需要不断寻找与所持有证券具有负相关性的证券。{6}有些人走得更远。他们主张,应当强制要求发行体披露管理人员对未来的预测,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资产的现值。这是因为,对于价格形成来说,关于未来的信息比关于过去的信息更有价值。{7}
虽然市场失灵说与外部效应说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政府管制的范围看法不同,但它们都认为,强制披露制度的目的应当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从这个目的出发,它们都主张,强制披露要求的内容应当是与证券价值有关的重大信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属于“准确性增强模型”(accuracy enhancement model)。{8}(P763)准确性增强模型的一个替代模型是“代理成本模型”(agency cost model)。代理成本模型认为,强制披露制度的目的应当是解决公司发起人与投资者、公司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帮助投资者/股东降低对发起人/管理人员自利行为的监督成本(代理成本)。从这个目的出发,代理成本模型主张,强制披露要求的内容应当集中在与代理人的行为和利益有关的信息(代理信息)。{9}(P1047)
代理成本模型更加重视历史事实,因为这类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股东发现发起人/管理人员违反合同义务或信托责任的行为。与此相反,发起人/管理人员对未来的预测不大可能包含与这类行为有关的信息。因此,是否披露前瞻性信息可以由市场调节。出于同样的考虑,该模型更加重视反映资产历史成本的财务信息,因为这类信息能够说明发起人/管理人员是如何使用企业的资金和财产的。相反,反映资产现值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股东监督发起人/管理人员帮助不大。出于同样的考虑,该模型更加重视与发起人/管理人员的自我利益有关的非财务信息(如管理人员报酬、内部人员持股、证券承销费用等),而不是与业务种类、财产权益有关的非财务信息。从效率上讲,内容有限而集中的强制披露要求能够以更低的管制成本解决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9}(P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