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请求权人是否负有尽力降低损失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了与有过失的受损人具有尽力降低损失的义务,当然这一义务须以债权人与有过失为前提。不过具体到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当其了解到上市申请材料的不实事实后,是否具有及时抛售证券,并及时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以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在德国学术界甚有争论。不过通说认为,投资人没有义务在其证券因不实陈述的事实公开后引起股市牌价下跌时及时抛售其证券,以降低损失。但是如果投资人故意以低于证券的市场正常价格抛售其证券,则对低于市场价的损失部分不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2]
十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交易所法》第46条,因上市申请材料不实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自权利人了解到上市申请材料存在不实陈述的事实起计算。权利人必须是明知不实陈述这一事实,权利人因过失,即使是重大过失而不知此等事实也不能归为其责,不能因此认定其知道上市申请材料存在不实陈述的事实,从而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但是不论权利人是否明知此等事实,其请求权自上市申请材料公开后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不再受司法的保护(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十二、诉讼管辖和仲裁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48条,因证券上市申请材料的不实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不论其讼争标的额的多少,皆由许可该上市申请材料的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Landesgericht——州法院)管辖。其他依据民商法等一般法提起的相关民事赔偿案件亦适用此规定。关于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德国法并未做特别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的一般规定,即请求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代表人提起集体诉讼。
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因证券上市申请材料的不实内容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而选择民间仲裁组织对其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各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仲裁条例一般都对证券的争议采仲裁制度有详细的规定,例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章程》及其《证券交易仲裁条例》等。
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相比较,中国缺少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当前的几部法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概况和抽象,对很多问题诸如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规定的不甚详细,另外的相关法规都是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样的立法结构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所难免,虽然无可厚非,但是长远来看,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康而稳定的发展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加强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
【作者简介】
主力军,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参阅李泊非尔特(Lipfert):《货币市场》(Der Geldmarkt),1975年版。
2002年5月8日施行之欧盟指令第38条(Art.38 Richtlinie)。
2002年1月21日施行之欧盟指令第6条(An.6 Richtlinie)。
参阅克莱莫和保帝史(Kramer/Baudisch):载《有价
证券法通讯》(WM),1998年卷,第1161页;参阅艮茨(Henze):《股票法评注》(Grosskommentar z.AktG),2001年版。
《联邦议院印刊》(BT—Drs.),第13/8933卷,第78页。
格劳斯:《资本市场法评注》,2004年版,第487页。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BGHZ),第138卷,第257页。
格劳斯:《资本市场法评注》,2004年版,第487页。
阿斯曼(Assmann):《招股说明书法第13条》(§13 VerkProspG),边码26;哈曼(Hamann):《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招股说明书法评注》(Wertpapierhandelsgesetz,Bfirsengesetz,Verkaufsprospektgesetz,Kommentar),1999年版,第747页。
参阅联邦最高法院:载《有价
证券法通讯》,1991年卷,第85页;格劳斯:《资本市场法评注》,2004年版,第495页。
参阅联邦最高法院:载《有价
证券法通讯》,1982年,第862页,864页;阿斯曼(Assmann):《投资工具法手册》(Handbbuch des Kapitalanlagerechts),边码74。
参阅联邦最高法院:载《有价
证券法通讯》,1982年,第923页。
格劳斯:《资本市场法评注》,2004年版,第168页。
阿斯曼:《库布勒纪念文集》,第317页。
《联邦议院印刊》,第13/8933卷,第76页。
同上,第80页。
格劳斯:《资本市场法评注》,2004年版,第177页。
格隆特和赛布海尔(Grund/selbherr),载《有价
证券法通讯》,1996年卷,第985页;库德根(Kodgen):载《股份
公司法》(AG),1983年,第120页。
哈曼:《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招股说明书法评注》,1999年版,第757页。
布鲁赫讷(Bruchner):《银行法手册》(Bankrechtshandbuch)边码13。
阿斯曼:《投资工具法手册》,边码221。
穆勒斯(Mollers):《资本市场不实信息之民事责任》(Haftung fur unrichtige Kapitalmarktinformationen),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