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交易所法》关于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之民事责任介绍

  

  (四)上市申请材料于当事人缔结证券买卖合同前得到及时的更正和公告


  

  依据《交易所法》第45条第2款第4项,上市申请材料的负责人在当事人达成证券的买卖合同前,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里以《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5条规定的公告或其他等同的公告方式及时更正了不实的陈述,则可以不再对公开更正之后的证券买卖负赔偿责任。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5规定的公告方式主要有企业年度报告的方式,企业中期报告的方式以及临时信息及时公告的方式(Ad—hoc—Publiziitat)等。


  

  (五)责任限定的禁止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证券买卖合同中预先约定的限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过立法者对于投资人在获悉了其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后,和责任人达成的类似约定则没有禁止,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投资人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违背风序良俗,其有任意处分的权能。


  

  八、举证责任倒置


  

  综上所述,依据《交易所法》第44条和第45条,请求权人需要证明上市申请材料含有不实的陈述,其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在境内发生的,而且是依据该上市申请材料做出决策的,以及受有买卖差价的损失。而损害赔偿义务人则须证明其不具有过错或具有上文第七标题下描述的4种免责情况之一即可。


  

  九、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


  

  依据《交易所法》第44条第1款和第2款并结合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的方式和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使得权利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购买证券前的原状(Naturalrestitution),即只有请求权人的消极利益(信赖损失而非履行损失)才受到保护。因此德国《交易所法》保护的是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如投资差价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与证券的买卖直接有关的费用,而对其可得利益不予保护。具体而言,权利人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又须视其是否仍持有证券而有所不同。


  

  (一)持有证券的权利人


  

  德国立法者不允许投资人继续持有证券,而单纯要求责任人赔偿其投资差价损失和其他费用,因此,仍持有证券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退还其证券,然后始得依据撤销合同的原则要求责任人退还其购买款和其他与买卖证券相关的费用。但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义务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不实陈述责任人的退还价以不得超过证券的第一次发行价为限。因为资本市场本身的复杂性,证券发行后,其股市牌价可能会因市场的特别情况而升高,因此需要对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所限定,否则这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过重的责任压力会损害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和对这一市场的信赖。[21]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6条和第17条,证券的首次发行价格通常是上市申请材料中确定的发行价。如果材料中没有这一具体规定,则以证券在上市后的境内的首次股市牌价为准,如果不同交易所的股市牌价不一,则取其最高者。关于这一问题举例言之,似易理解:如某系争证券的上市申请材料确定的首次发行价是100欧元,上市发行后在境内不同的股市牌价介于95—105欧元之间,投资人A的购买价是95欧元,而投资人B的购买价是105欧元,则A在退还其证券后可获得其实际买价即95欧元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而B在退还其证券后只可获得最高100欧元(限于发行价)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另,假如某系争证券的发行价未在上市申请材料中予以确定,而其在境内上市后的首次股市牌价介于95—105欧元之间,则以其最高价即105欧元为责任人退赔权利人购买款的最高限额,则B可获得实际买价105欧元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二)不再持有证券的请求权人


  

  如果请求权人已将其证券抛出而因此不再持有证券,则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其卖价和买价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不过其买价亦须以不超过证券的首次发行价为限(如上文)。


  

  德国《交易所法》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的限制兼顾资本市场参加者双方的利益,其虽然不能绝对完善地保护投资人的实际损失,但是资本市场本身就是风险市场,而且证券也是一种风险金融商品,所以市场参加者各方在进入资本市场前理应虑及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过度严格要求上市公司等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会增强投资人对此市场的信心,反而可能会因损害上市公司和银行等承销机构的利益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以致市场将最终的损失风险转嫁给广大投资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