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实践角度看。债务人以自己持有的票据出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人取得质权后,再次以该票据转质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出质票据的到期日是有限的,这一点决定了在现实生活中以票据权利转质的可能性很小,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及审判实践看,票据转质的情形很罕见,法谚云“法律不管稀罕之事”,因此,赋予票据质权人转质权,并地多少现实意义。
综上,票据质权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种,自应适用《物权法》之一般规定,但因票据的特殊性,《票据法》对其设有若干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现实生活中需要用出质票据转质的可能性很小,各国立法大多也不承认票据权利转质,承认票据权利转质与转质的制度价值也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对待票据权利转质的问题上,应当以《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作者简介】
董翠香,女,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
物权法与
票据法。
【注释】
《物权法》第
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不再采纳
《担保法》第
53条“协议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
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35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1条,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
47条。
【参考文献】{1}杨立新,等.
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陈龙业,等.质权·留置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2.
{3}高圣平.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刘保玉.
物权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77.
{5}董翠香.票据背书法律规制之我见(J).法学论坛,2005,(3).
{6}曹士兵.中国
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15.
{7}曾世雄,等.票据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M).台北:梁宇贤发行,1999.
{9}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8.
{10}钟青.权利质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四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3.
{12}郭明瑞.
担保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4.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93.
{14}谢在全.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28.
{15}刘保玉.物权体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10.
{16}高富平.
物权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7}黄松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660.
{18}王利明.
物权法专题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390.
{19}郑玉波.
票据法(M).台北:三民书局,2004:114.
{20}施文森.票据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5:138.
{21}梁慧星,陈华彬.
票据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