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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二)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起诉,因执行异议之起诉,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共同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6]

  
  (三)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而没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权。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请求也并非针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而是以保全其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部分债权即可足以保全其债权,就没有必要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因为债的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全债权,从代位权的性质上来说,它不同于代理权,因此,在债务人的债权额超过其债务额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以保全自己债权为限即可,不应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而及于债务人的所有债权。

  
  四、代位权的效力

  
  (一)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便因此受到限制。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或者债务人已知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得再予以行使,不得为处分行为,不得提起为行使权利的诉讼。[7]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债务人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只是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是债权人在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相当于债务人行使自己的债权,通常会发生债务人之债权诉讼时效断的法律效果;债权人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是否也发生中断效力?[8]在我国,代位权行使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当债权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法院主动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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