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李绍章
【全文】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1]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代位权的性质如何,学说存在不同见解,如代理权说、为自己的委托说,现在的多数意见采固有权说。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而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2]
(二)代位权的特征
根据代位权的涵义和性质,我们认为,代位权具有下列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这种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代位权也将随着债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
2.目的上的自益性。
从代位权的涵义得知,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行使代位权不适用代理规则。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该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行使此项权利,因此代位权具有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应当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因此,代位权只是在形式上体现了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不过,尽管债权人不是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可以受领次债务人的履行。
4.性质上的实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