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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概述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原理是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或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及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然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于此情形,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从而使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所以,合同保全制度是典型的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法律对债的相对性原理设置的例外。[2]

  
  (三)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保全制度由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组成,即通过立法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要取保全措施,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四)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的方法很多,如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等。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由于绝大多数担保形式在被担保的合同订立之时,或订立之后至履行之前就已确定,因此它极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一旦成立,担保权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占有担保人提供的财物,或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为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合同保全对债权的保障作用相对而言不如担保方式那样现实。但是,较之于担保,合同保全制度也有其优势:①合同保全无需办理诸如登记、交付财产等手续;②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如抵押登记费用;③无需取得担保人的同意;④只要出现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情形即可行使,而无需等待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出现。所以,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各有所长,共同构成对债权的妥贴保护。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2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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