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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王宗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制度革命性地变动了我国食品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在发掘食品召回制度学理、比较发达国家相关制度设计、缕析我国先前制度演进与实践之后,笔者对当下法律及相关规则中涉及食品召回制度召回主体、召回程序、召回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赔偿基金、食品溯源管理制度等内容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召回;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食品召回责任险;食品溯源管理
【全文】
  

  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危及了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国际竞争力。解决危机的对策,一方面需要制定法律、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食品安全法》是此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则需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伤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7月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推动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质进步,但依然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一、食品召回制度之基本框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乎个人生命健康,更关乎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在各类别产品召回制度中受到更多关注。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学理上,有学者认为食品召回是指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予以更新、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缺陷食品强制召回令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制度。[1]


  

  从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初衷与实践效果分析,该制度具有预防性、无偿性、大众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容性等特征。所谓预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者阻止其进一步扩大,从而防止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该制度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该类产品大规模损害的发生。[2]无偿性是指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无偿地召回不安全食品。[3]因为不安全食品的产生责任在于生产者一方,消费者是受害者,所以经济损失必须由生产者承担,这也是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大众性是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点,因为相比而言,汽车、玩具等产品召回涉及的只是一部分消费者,而食品消费是所有人都需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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