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制度,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支撑。纵观《食品安全法》的整个立法进程和现有条文的全部内容,可以说,消费者食品损害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的贡献和亮点。首先,这一制度的形成具有一个过程。在《食品卫生法》没有确立食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前,实践中可以适用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制度。920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创立了五倍赔偿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第90条)。420草案在920草案的基础上又大踏步地前进,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90条)。可以认为这是10倍赔偿制度的创立者。1015草案中,10倍赔偿制度得以保留,但赔偿要件被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88条)。在此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建立了更加全面、更加合理的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包括:
(1)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6条1款)。此为一般损害赔偿,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损害如名誉等无形损害,赔偿的依据为侵权法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该法第96条第1款的功能虽然是重述性的,但却构筑了《食品安全法》损害赔偿制度和私法中一般损害赔偿制度的桥梁,弥补了此前所有草案的不周延之处。
(2)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96条第2款)。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的要义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承担10倍赔偿的条件。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易实行倒置原则,即当消费者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生产者只要能举证证明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免除其惩罚性的10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