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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保障机制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二)相关的技术标准
  
  1.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993年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主要内容为:①提出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②说明了此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参照使用此标准。此标准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规定了两级标准的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比有四点不同:①没有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进行规定;②没有将水质指标分为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③限值标准等于或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级别的限制标准;④水质检验方法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卫生部颁布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其编制说明实质是对1985 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的修订,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予承认,目前仅仅是在卫生系统内部通用。与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了法定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项,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质检测项目64项,标准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2007年7月1日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替代1985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此标准涉及到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有:“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 要求。”、“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 要求。”,依据此标准的适用范围,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也应执行此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年实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要分别达到其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水质标准,并且将水质指标分为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三大类及规定了相应指标的检验方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如果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则经自来水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为了标准能够更好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作了灵活规定,即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为必检项目,特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1994年实施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至少应满足其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997年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订的标准。此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此标准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与定义、水源地划分的基本要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保护区定界原则及编写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和计算可参考选用的水质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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