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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措施碳基金

  
  (二)我国碳基金措施之介绍
  
  与英国的碳基金相比,我国的碳基金成立时间并不长,发展亦不如英国碳基金成熟。此外,我国的碳基金运作模式不属于企业模式,与英国不同。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获得碳额度,即核证减排量。中国是最大的核证减排量市场,占全球减排量的43%,为尽可能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带来的机会,推广中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项目的发展,为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供应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额,我国制定碳基金。我国的碳基金属于清洁发展基金之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从2005年10月开始筹备,2007年4月进入业务运营,第一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益进入基金账户。中国碳基金旨在通过购买减排量对中国的环境友好项目进行融资,旨在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尤其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签署购买了大量的潜在减排量,构成了自己的碳减排库。
  
  三、碳基金激励措施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碳基金的法律效果
  
  我国碳基金项目刚刚起步,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基金的分支之一,实施时间不算长。此外,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碳基金项目在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同时,更多的是给中国带来经济利益和科学技术。通过碳基金,可以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从而促进0s8P) k-T8 X7 ~''0gX, `&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英国碳基金的法律效果
  
  英国以碳基金作为促进低碳排放的激励措施,这项激励措施针对的是温室气体排放,直接效果是提高能源效率,最终目的是维护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参加了碳基金项目的企业,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吸引了大批投资商和股民;碳管理实施的能源评估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利润,还减少了能源成本的风险损失;促进了参与碳基金项目的企业对未来法律和更高的减排目标尽早采取了应对措施;实现了温室气体的减排,减缓气候变化的直接影响。英国企业对于政府的低碳激励政策应对是积极的,在其决策思维方式上已超出了“节能降耗” 的目的,开始形成了气候变化意识。这种意识十分有助于企业配合、主动参与。到2004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12 5%,据预测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将比1990年减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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