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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张正怡


【摘要】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文章通过剖析其中最为重要的四项原则,阐述了各原则的内涵以及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修改完善
【全文】
  众所周知,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被广泛的称为“地球峰会”。大会以“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为导向,通过了三项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以及《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权威性原则宣言》(简称《森林声明》)。此外另有两个公约由各国开放签字:《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大会的主要成果《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基本涵盖了国际环境法中具有指导性作用的27项基本原则。经过数十年的考验和发展,其中的部分原则已被认同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相关公约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相关原则也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针。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综述
  
  尽管我国学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略有分歧,但是对以下基本原则已经在较大范围内达成共识,并得到《宣言》和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著作的肯定和支持,它们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最初由布伦特兰委员会在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基于上述理念,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决定设立一个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使得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以《宣言》为轴心,越来越多地辐射到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环境立法中去。
  
  《宣言》在原则1中即宣告:“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以开宗明义的方式导出“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可见起草各国对该项原则的高度重视性。《宣言》针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增加了更为具体的表述,以增强该原则的可操作性。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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