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
主要是对义务的新增,无论是强制性义务,还是指导性义务。而废弃产品问题的产生,既与消费者的随意丢弃行为有关,也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有关,甚至还与国家的废弃产品管理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废弃产品处置方法的失当有关[2]笔者认为,从一个产品的生产周期来看,任何环节都可能产生废弃的产品,所以,EPR的主体应该是做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生产者,还包括政府、消费者、销售者。
1、生产者是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要主体
生产者是EPR制度的核心主体,因为废弃产品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生产者的产品生产行为。在产品生命链中,无论是产品的设计,还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生产者始终是最为重要的主体。那如何界定EPR的生产者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宏观角度衡量。EPR的生产者就是产品的制造者,而此处的产品应该是包括合格产品即可用于消费流通领域,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同时经合组织在《EPR框架报告》中提出,EPR中所指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把生产者的范围从单纯指制造商扩展到了产品的进口商。二是现实的生产者责任承担问题。结合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可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的基本原则是:由废弃物追踪生产者即谁生产谁就是责任者。而该原则的最简单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产品的商标即通过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所标示的名称、商标、产地、规格、等级、成分等来追踪生产者。
2、政府
笔者认为政府也是主体之一。政府在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上起着统筹规划的作用,同时,对于非法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起着监督的作用。一些不法企业为谋取暴利假冒其他企业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产品在废弃处置阶段如果也按照商标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对知名企业来说就明显不公平。同样如果无法找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真正生产者,那么,确定废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就成了一个问题。确定了政府成为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体,这些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因此,政府作为责任者的原则是:找不到废弃产品的生产者,国家就要承担回收处理责任。该原则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让国家更加尽职尽责,加强环境方面的监管及废品回收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让国家更积极地去控制伪劣假冒产品的生产,防止找不到生产者产品的出现。而找不到生产者的情况有:一是伪劣假冒产品生产者(此处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抓到的生产者),二是无主产品。无主产品既指其生产者因破产等原因不在的废弃产品,也指无法找到生产者的除假冒产品之外的产品。有学者认为在此处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是延伸责任。[3]笔者认为政府承担废弃假冒产品回收利用责任也是延伸责任,因为此部分是本应该由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当然,政府在承担了相应废弃产品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废弃产品生产者,不仅应追究其制假的法律责任,也应该就其代为承担延伸责任的各项支出向假冒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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