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张志灯
【摘要】文章介绍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内容,分析了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生产者、政府、销售者、消费者。同时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适用于污染较为严重又能回收利用的一些产品及该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而结合我国的现有的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指出不足,并为构建适合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提供建议。
【关键词】生命周期;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
【全文】
一个产品就跟生物生命一样有着生命周期,该周期包括材料的收集、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废弃整个过程,即它存在“摇篮”到“坟墓”的过程。任何环节都会出现废弃产品,垃圾山问题就是没处理好废弃产品的弊病。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循环经济的一项制度,解决的是废弃产品引起的环境问题。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演进
生产者责任延伸( Extended ProducerResponsibility, 以下简称EPR)的概念是在1988 年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 Thomas L indhqvist)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托马斯教授认为: EPR是一种环境保护战略,旨在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目标。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的。[1]托马斯教授于1995年在对报废汽车回收项目研究基础上,对EPR的定义进行了修订:“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EPR框架报告》中较为完整地阐释了该定义:EPR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负大部分责任,包括原材料选取和产品设计的上游影响,生产过程的中游影响以及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处置的下游影响。2001年OECD在《EPR:政府工作指引》对EPR的定义进行修正和完善:EPR是一项环境政策,在该项政策中,生产者对产品有形责任或者经济责任将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内容
是一种环境保护制度,结合各国情况,笔者将EPR制度定义为: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人将其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阶段,使责任人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的法律义务,促进改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状况的一种环境保护制度。可见EPR制度延伸的是一种责任义务,笔者从责任角度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