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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机制的几点思考

  
  2.行政机关的支持。从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上看,保护环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环境侵害后果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是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使然。而公民对环境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不仅是在维护自身的私利,他同时也是在实践一项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行动,是对行政机关执行环境保护任务的协助。故而行政机关理应把对原告的适当援助理解为是对自己任务的有效履行。[10]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执法资源看,这种援助也是可行的。它可以在利用执法调查权为环境诉讼提供证据搜集支持,利用专业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技术鉴定服务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诉讼费用上的援助
  
  我国目前实行诉讼费由原告方预付,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的做法非常不利于环境群体诉讼案件的原告当事人。因为按照现行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标的较大,诉讼费用也会相对偏高,往往超出了原告的承受能力。而比照现行的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环境侵害中的原告通常并不能被纳入。因此,有必要通过扩展现代的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为环境群体诉讼的原告当事人提供费用预交的减免援助。同时还应看到,环境群体诉讼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特定当事人来代表群体参与诉讼活动,该代表人所消耗的精力与金钱成本在案件胜诉时将转化为全体受害人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若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既有悖于公平,也不利于调动其维护群体利益和配合法院开展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如果期待私人以法为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并与邪恶作斗争,法必须在便宜性、实效性、经济性上对私人具有实践的魅力。” [11]这种实践的魅力简单理解就是要使原告有利可图。目前域外值得借鉴的做法中主要有律师费转移制度和胜诉罚款奖励制度。例如在美国,包括《濒危物种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清洁空气法》、《环境反应、补充和责任综合法》等法律中都授权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由加害人承担受害者的律师费用。而胜诉费用奖励制度早在1986年修订的《反欺骗政府法》中就规定。依据该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12]这项十分有助于鼓励公民拿起司法武器同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在《清结水法》、《有毒物品控制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之中也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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