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境是人类生存、生活的基本条件,既在生态上维系着人类生存的物质和能量交换系统,又在文化上为人类提供精神家园。所以环境利益是一种为人类世世代代所共享的公共性利益,它涉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质量等诸多方面。环境侵害的受害对象往往涉及特定区域内的众多人口,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近年来,各地审理的环境群体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环境群体纠纷的解决过程之中。在环境侵权纠纷的相关课题调研过程中,各地办案法官都坦承办理环境群体性纠纷案件的难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笔者在此对各地办案人员所描述的审判困扰作简单归纳如下:
(一)利益牵涉面广、当事人范围不确定
环境是关涉人类生存、发展的多元利益寄托之所。环境群体纠纷反映的是环境侵害事件发生之后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泛的利益关系需要调整。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此类利益关系中既包括受害者因环境而生的多重利益,也包括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其次,作为群体纠纷出现的环境侵害事件,其影响范围通常并不止于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提出的权利主张,它还包括由于既有的严格程序局限而不能提供保护但却极具保护价值的其它相关利益。特别是由于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的属于不特定社会大众乃至于后代人的扩散性利益也同样需要法律的维护。多元化的利益关系必然带来利益衡量上的难题。它使得司法者面临法律天平操作中的权重衡量变得复杂而棘手,同时也使得引领法官法律信仰的正义女神呈现出普洛透斯的善变之脸,这种信仰困惑无疑是最痛苦的煎熬。人们也认识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的缺陷已经越来越明显。[2]
(二)因果关系复杂,证据搜集难度大
环境群体纠纷中的侵权事实非常复杂,欲寻求单纯、直接、具体的因果关系锁链十分困难,而且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被害人对于侵害事实缺乏体会,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是谁等问题难以确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其结果难免阻却救济之实现。[3]环境侵害因果关系所呈现的发散和多维状态使得传统诉讼制度所设计的因果关系线型逻辑难以有效适用:一方面由于时过境迁导致证据难以搜集,另一方面,也因为决定此类因果关系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条件难以重复再现而使得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判断存在困难。因而举证压力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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