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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是说,如果裁员后发生纠纷,裁员被仲裁或法院最终认定无效,则员工可以选择继续上班,或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被很多单位忽略的更为严重的一点是,如果经过旷日持久的仲裁和诉讼后,单位裁员被认定无效,员工又选择继续上班,则争议期间的工资单位要照发。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规定,“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裁员后假设员工立即提起仲裁,如果案件又一直上诉到二审法院,按照规定,则纠纷最多可以持续11个月才能结案,如果单位败诉,则需要支付争议期间的11个月工资。而按照目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即员工可以不必在被裁后立即提出仲裁,则拖延时间更长,单位的风险更大。

  
  企业实施裁员的依据和准则只能是法律法规,因此相关的规定一定是裁员时必须掌握的,但这些规定在明确性和操作性上都差强人意。这增加了裁员后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只有周密准备,谨慎操作,才能真正实现裁减冗员削减成本的目的。

【作者简介】
甄灵宇,上海中融信律师事务所任职。
【参考文献】[1]冯涛. 劳动合同法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2]姜俊禄.劳动仲裁-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 法律出版社,2004
[3]关怀. 劳动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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