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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08年前入职的员工,计算经济补偿时要分两段计算,一段为入职日起到07年12月31日,一段为08年1月1日起至解除日,各算各的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补偿金结果跟不分段统一计算的结果有时是不一致的。

  
  四、裁员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人员不得裁减外,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以下人员,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裁员风险

  
  裁员都是群体事件,任何单位实施裁员时都应慎之又慎,一个不成功的裁员,将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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