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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是,裁员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后,行政部门是否有权提反对意见,是否需要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只是要报告行政部门,是单向的,不需要取得行政部门的同意或许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行政部门的职责仅仅是发现违法时的告知和实施裁员的指导,不会对裁员的进程形成控制。但也有一些地方增加了行政部门对裁员的影响,《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视为同意裁减人员方案;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但该规定中的影响也仅限于裁员方案违法的情形。

  
  三、裁员补偿

  
  裁员需要给付员工经济补偿,其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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