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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的程序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09)3号)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综合来讲,实施裁员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向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的材料;3、裁员方案;4、裁员报告;5、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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