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人数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如何理解?是满足以上人数条件才可以裁员呢?还是以上人数条件下的裁员才需要提前通知和报告政府呢?普遍的理解是前者,如有的学者将裁员定义为“用人单位基于法定的事由,与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人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人数限定事实上也是
劳动法理论上的通说。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中有一句“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
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即裁减不足二十人且低于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也可以裁员。该宣传提纲虽然不是法律文件,但作为国家部委的正式发文,其规范作用不言而喻。《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减人员,且单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该规定也没有将人数限制作为可以裁员的条件,只是作为需要进行报告等必要程序的情形。
鉴于从
劳动合同法条款的文字上无法推断关于该问题的确切含义,也没有更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出台,因此目前实践操作上可以采纳具有一定规范作用的劳保部宣传提纲的含义。
二、裁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