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笔者以指纹鉴定为例探讨了制定科学证据采信标准的基本思路,这种量化的标准有利于证据采信的统一规范,也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但是可能会在某些个案中影响事实认定的效率,因为一些在自由证明模式下可以认定的案件,在这种法定证明模式下可能就无法认定了。不过,综合权衡,笔者认为它还是利大于弊的。其实,由于案件的复杂多样和证据的复杂多样,任何具体明确的证明规则都不可能保证在所有案件中绝对适用,或者说,不可能在所有案件中都百分之百地保证准确、高效地认定案件事实,但是,科学合理的证明规则应该能够保证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实现司法公正。至于那些无法适用的个案,应该是我们在追求整体司法公正和效率时所能承受的代价。
最后,就各种科学证据制定出统一的采信标准,确实是一项庞大而且艰巨的系统土程。笔者在本文中只是提出了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能够引起同仁的关注和兴趣,进而携手攻关,以求成就。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美〕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第39页。
此处的关键问题是法官如何判断两个证人都是正直的人而且没有“串证”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法定证据制度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中证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何评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是司法实践中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这些人提供的证言确实多有倾向性甚至虚假性,但是也有真实可信的笔者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将其证明力减半的作法比当前我国有些法院一律不予采信的作法还要合理一些
仁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载《外国法译评》l卯7年第3期,第2页。
同4
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以脚年第6期。
我在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并不是经过科学的实证研究并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的标准。究竟哪些案件事实要素对于定罪量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哪些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或者说,只要哪些事实要素有哪些证据证明就可以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了,这是需要大量研究工作才能回答的问题。
【美】米尔建·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参见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刘少聪:《新指纹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校内用书)1984年版,第450一451页
参见何家弘:《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1页。
由于认定指纹同一主要依据指纹的细节特征,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计算指纹的纹型特征。
这里的权数和所需价值量只是笔者为了说明问题而粗略估算的。在制定指纹鉴定结论的统一采信标准时,人们必须在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做出更为精确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