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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德案”提出的四个法律问题

“宋祖德案”提出的四个法律问题


朱巍


【全文】
  

  这个案件作为典型的利用网络侵权案,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非常值得研究,它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具有新意。


  

  第一,“冒名”与“实名制”。本案中,宋祖德提出,文章不是自己写的,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开博客。面对这样的抗辩,在网络虚名制下取证非常的难。


  

  其实,在网络实名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试图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他们觉得,反正也找不到我,即使找到了,也不能证明就是我说的。


  

  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若想解决,就应该加快实名制建设。


  

  很多人反对网络实名制,他们认为,网络实名制很可能会导致舆论自由的枯萎。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是加密保存的,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部分的规定,更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这本是值得称赞的事情,但是很可能会导致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网站作为社会舆论的咽喉,如果被苛以重责,将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实名制以增加网民法律风险来衡平网站利益,实乃权宜之计,势在必行。


  

  第二,“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就是“对号入座”,说的是报道的人物本不是这个人,而他却强硬地根据自己的特征与报道一厢情愿的进行“对号”,以此来主张侵权责任。法律对“对号入座”是不予支持的。


  

  现实中,我们衡量“对号入座”的标准,主要是以一个中立第三人的眼光,去判断报道中的人是不是特定的人:如果大家在看了报道后都说这个人就是特定人,那么这就不是“对号入座”,侵权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大家看报道后,都认为这个人不是特定人的话,那么这就是“对号入座”,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网站不能承受之重。


  

  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责任,分两个层次:一,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侵权的发生,而网站怠于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站如果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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