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

  
  (一)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定义
  
  英国人权问题专家杰伊西格勒在分析、研究了各种少数人的概念之后,指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 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 ,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199 1年3月4日在斯特拉堡由欧洲委员会为《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而准备的建议案中,把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特征 ,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
  
  基于少数民族的定义可见,少数民族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是由于其长期经济发展落后,政治文化欠发达,而缺少与优势民族相互竞争的能力所致。而这就要求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保护必须和少数民族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结合起来,不能只强调环境的保育而忽视对民族的发展关注。只有保证少数民族对其生存空间内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对其周边环境的平等享有的权利,促进其与其它民族共同和谐发展,才能使少数民族摆脱欠发达的状态,使其拥有保护周边环境和自身环境权益的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少数民族的环境权。
  
  所以基于以上的分析,少数民族环境权是指少数民族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其周边环境资源的资格和权利,其中环境的利用权是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核心。这种权利并不是指少数民族所独有,而更应该是全人类所共享的,而在共享的同时应该对少数民族进行特别保护的,以保证其这些权利得到真正的行使。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特征
  
  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基于其自身特征,表现出与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单位环境权等其它类型环境权所不同的特性,对于少数民族环境权特征的理解有助于更好的区分其与其它类型环境权,从而能够更精确的把握其内容。
  
  1.主体上的少数性、民族性及边疆性
  
  少数民族环境权,顾名思义其主体具有少数性及民族性,就我国而言,截止2000年,少数民族总人口是10449多万,只占全国总人口的8.41%。而少数民族又往往具有边疆性,以西部的边疆6省为例,西部90%以上的面积是民族自治地方,20%左右的人口是少数民族,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30%以上的就有滇(33.41%)、桂(38.34%)、新(59.39%)、藏(94.06%)四省。而云南更是聚居区的少数民族25个,其中有16个民族跨境而居,15个民族为云南省所特有,是全国特有民族最多的省区。2002年,全省共有少数民族人口1415.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41%,其人口数量仅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位居全国第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