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

云南省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


赵娴


【摘要】环境权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恶化,越来越成为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热点。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环境权在不断的细化,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展。从最初的公民环境权,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国家环境权,进而扩展到法人、动植物等。对于环境权中的特殊主体的研究却不太深入,本文以少数民族为主要对象,详细阐述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现阶段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以期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环境权;少数民族保留地;民族自治权
【全文】
  环境是具有区域性的,而不同的区域必然给环境权带来差异,也因此环境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差异,少数民族环境权就是由少数民族独特的环境区域和文化传统综合产生的一类环境权利。云南省地处祖国的西南边陲,自然环境独特,地形地貌复杂,地表地下资源丰富,融边疆性和民族性为一体,有着自身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景观,尤其是多民族聚居的特点,更使云南省的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带上了鲜明的代表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视日趋加重,少数民族环境权也必然成为环境权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仅以云南省为例,结合少数民族的特点,详细讨论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以期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边疆少数民族的环境建设与权利保护。
  
  一、少数民族环境权概述
  
  国际上对环境权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并于70年代和90年代形成两次理论研究的高潮。我国对于环境权的研究,以蔡守秋在《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为开端,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方法和理路,法学界开始了对环境权理论的系统研究。对于环境权的概念,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周训芳教授又在综合分析论证诸种环境权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环境权是地球上的每一个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两个方面,其主体包括各国的公民以及作为各国公民整体的人类。[1]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这些定义充实了环境权的理论,也为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依据。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的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将无法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法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舍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3] 可见,研究少数民族环境权应该首先明确其定义与特征,使之与其它环境权利相区别,从而对少数民族环境权形成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并使其内涵与外延更加明确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