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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受害人经济势力、信息技术方面的劣势,导致受害人对其因环境污染遭受的损害和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艰难。若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显然有悖于利益与法律责任公平正义的价值,对受害人明显保护不力,也不利于被损害利益的恢复与补偿,所以需转移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实现利益和责任的合理分配,由环境加害人对自己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但程序法只能对举证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须对哪些事实进行举证,则应当由实体法加以规定。[14]我国法律法规中虽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这给环境侵权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带来很大难度,不利于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也不利于我国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年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由排污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排污者不能举证,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排污者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规定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救济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简介】
郑显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
【注释】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EB/OL].( 2002-4-5)[2009-1-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14.
[2] 刘海鸥.环境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及其应用[N].光明日报,2008-12-23(11).
[3] 吕霞,徐祥民.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J].现代法学,2007,(4):113-120.
[4]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74.
[5]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8-152.
[6] 张昊,刘超.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法理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5,(6).
[7]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74.
[8]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EB/OL].( 2002-4-5)[2009-1-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14.
[9]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
[10]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EB/OL].( 2002-4-5)[2009-1-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14.
[11] 刘海鸥.环境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及其应用[N].光明日报,2008-12-23(11).
[1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EB/OL].( 2002-4-5)[2009-1-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14.
[13]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8.
[14]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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