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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保责任之拓展

  如,在美国1976年通过,1980年通过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在第一章第1005条规定了政府协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州际协作和国会对契约的同意。在第二章第2001条规定“在此得特别设立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进行这类活动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0],接着,在第2002条、第2006条均规定了作为固体废物局局长的责任,比如“局长应向那些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合格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粉碎机购买价格的5%的补助”“局长应在每一年财政年度结束以后的90天内向国会和总统提交一份关于处在前一财政年度内所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综合详细报告”
  
  再如,日本在2000年6月2日生效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52],接着,在该法总则第九条确定了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责任根据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53],第十条规制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并有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可见,在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中,政府责任的确定和落实,被视为循环经济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几年所兴起的环境法领域的促进型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的制定和修改均表明了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对于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和责任,这也体现了政府环保责任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拓展趋势。
【作者简介】
郑艺群,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 参见《翟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2] 参见景天魁:《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6期
[3] 参见任强:《法律思想的形成——面对古典的创造》载《政法论坛》2006年1月,第24卷第1期
[4] 参见付子堂 胡仁智:《论法律的功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
[5] 社会学学者景天魁在其发表的《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一文中针对吉登斯在对西方社会现代性分析中提出的“时空延伸”概念,指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不可能在一个“时空延伸”的结构中展开,因为“第一,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这三个不同时代的东西集中压缩到了一个时空之中,对话结构由二元变成了三元;第二,在欧美,这三者是一个取代另一个,一个否定另一个,一个排斥另一个。在当代中国,却必须把这三个本来相互冲突的东西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包含、择优综合的关系,使之在发展中取长补短,克服弊端,优势互补;第三,这个过程是学习过程,但又不能照抄照搬,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走出一条既不脱离世界文明大道,又适合国情的属于自己的道路;第四,这个过程不容许是一个慢慢进化的过程,它必须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解决这个历史性的任务。具备上述规定的时空特征,我们称为时空压缩。这个概念在这里被用来刻画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结构。……发展中国家有大量的实例证明,在时空压缩的结构中,发展是采取了超越进化的方式”由此,他提出了超越进化的发展模式。
[6]参见景天魁:《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6期。
[7] 这些数据来源于新浪网等媒体的报道,可参见网站http://tech.sina.com.cn/i/2006-07-21/09471048855.shtmlhttp://www.feiyutech.com/news/3/2006/116326553927591.shtmlhttp://www.wgjz.com/article/yjzx/ft/2006/2006101954999.html
[8] 参见程新英、柴淑芹:《风险社会及现代发展中的风险———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思想述评》,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
[9]参见[德]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政治学》,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的3期
[10]参见程新英、柴淑芹:《风险社会及现代发展中的风险———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思想述评》,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
[11]参见[德]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政治学》,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的3期
[12]参见程新英、柴淑芹:《风险社会及现代发展中的风险———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思想述评》,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
[13]参见李海平:《风 险 社 会 与 现 代 行 政 法 的 危 机》,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1期。
[14] 参见邓念国:《从管理主义到服务主义:公共行政理论基础的演变》,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6期。
[15] 参见王鹏:《“新公共服务”: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和超越》,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12月第4期。
[16] 参见申剑、白庆华:《从法律的角度看新公共管理》,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2月第13卷第4期。
[17]参见邓念国:《从管理主义到服务主义:公共行政理论基础的演变》,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6期。
[18] 参见[美] 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刘俊生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19]参见[美] 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刘俊生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20] 参见魏红亮:《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超越与困惑》,载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1640
[21]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3月
[22]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3月
[23]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的4期。
[24]参见关保英:《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5]参见关保英:《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6] 参见戚建刚:《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载《.法律科学》2003第5期。.
[27]参见关保英:《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8]参见徐晨:《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后现代转向》,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1月第58卷第1期。
[29] 参见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P10)
[30] 参见张康之:《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载《行政论坛》2000年第4期。
[31]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
[32]参见邓海峰:《环境问题生成的法律基础检析》,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
[33]参见邓海峰:《环境问题生成的法律基础检析》,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
[34] 贝克用“回力棒效应”来表述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往往难以区分这一现象。
[35]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8页。
[36]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2-4页。
[37] 参见爱迪·布朗·韦丝著,汪劲、于方、王鑫海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38]参见爱迪·布朗·韦丝著,汪劲、于方、王鑫海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39] 参见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载http://www.tt65.net/readnews.php?id=4559
[40] 参见汪劲:《论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41] 参见郑少华:《试论环境法上的社会连带责任》,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42] 参见常纪文:《中国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的创新、完善及其理论阐释》,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43] 参见关保英:《行政连带责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总第90期)。
[44] 参见李 锴、周 辉《试论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
[45] 参见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46] 参见秦鹏:《政府绿色采购:逻辑起点、微观效应与制度构建》,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
[47] 参见[美]詹姆斯·E·安德森著、唐亮译:《公共决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页。
[48] 参见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6期。
[49] 参见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05月,第27卷第3期。
[50]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39页。
[51]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40页。
[52]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页。
[53] 同上第2页
[5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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