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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保责任之拓展

  此外,“近年来,国外一些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中的政府作用、环境质量目标的确定、污染管理的效率与公平、可转让排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多方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行政、经济手段之外的管理方法,称为‘志愿协议’。志愿协议,英文为Voluntary Agreements,简称Vas。志愿协议是由政府与企业自愿参与,共同制定,并利用合作协议来促使企业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重点、把企业作为环境保护和发展中的主体新思路。政府的承诺则包括:推迟新的立法或法规措施;提供信息、鼓励措施、技术援助和公开表彰;消除那些妨碍成本有效的市场壁垒等。也就是就,通过这些协议,政府购买了企业要达到的政府目标的承诺、技术决窍和保证,企业购买了可预见性、一种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一份门后藏着“大棒”的君子协定。”由此,以志愿协议的方式,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对企业承诺诸如“推迟新的立法或法规措施;提供信息”等义务,由此,政府环保责任又得以向私法领域拓展。
  
  2.规制政府消费行为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行为,其特定的公共本质、法律与行政的制约性以及经济和利益的杠杆作用,不仅可以大大提高采购质量、节省采购资金,而且还能在实现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被许多国家赋予神圣的生态化使命,成为一种政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46],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德国和日本,如今它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趋势。
  
  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也正在建构中,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6年1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国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当代美国政策科学家詹姆斯·E·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47]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立表明,由于行政法的后现代转向,公共行政理念从“以行政权的行使为中心”移至“以公共利益为中心”,通过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使得政府以绿色消费者的角色来引导市场,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中明确政府在消费过程中应尽的环保义务,由此也加大了政府的环保责任。
  
  3.以生态安全为主旨的生态补偿制度之设立
  
  生态补偿制度是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使用权人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所有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努力并付出代价者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生态受益人也不能免费使用改善了的生态环境,应当对其进行补偿。”[48]有学者指出生态补偿是指:“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49]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笔者以为生态补偿的主体应包括国家、社会和各地区。在我国,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国家作为环境资源最主要的所有权人,应该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亦即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应该推行“以国家补偿为主、社会补偿、自我补偿为辅”的原则。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也同样拓展了政府环保责任。
  
  4.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政府环保责任的拓展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基于全新的经济形态即循环经济形态之上的法律制度,受到了政府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正是后工业社会建立生态经济的内在制度需求。由于,循环经济的建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有赖于企业、政府、公众、科技群体的参与和合作。因此,在有关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至关重要。而在各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对于政府责任的细致规定,成为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别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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