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新公共管理论”是要以私法中“经济人”假设来替代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中的“政治人”假设。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政府有限理性和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政府相似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是在质疑“新公共管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上由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教授提出的,并“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公共部门改革的实践基础上,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取得成功和遇到挑战的过程中,逐步酝酿发展起来的”[17]。由罗伯特.B.丹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代表了公共行政理论一种新的发展趋向,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包括“(1)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理论;(2)社区和市民社会的模型;(3)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理论”
新公共服务建立在公共利益观念之上的,其以“服务而非掌舵”来替代“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掌舵而非划桨”来对政府角色加以定位。罗伯特.B.丹哈特教授指出“在过去,政府在所谓的‘掌控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代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却使得这样的作用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是不太可能……在这种新的现实条件下,政府的首要作用不仅仅是通过管制和命令来指挥公众的行动(尽管这样做有时可能是合适的),也不是简单地建立一套惩戒规则和激励措施(胡萝卜或大棒),将人们引导到‘合适的’方向上来。相反,尽管政府在推动社会朝某个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是重要的参与者,但它事实上已经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参与者……在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中,公共官员不再只扮演服务供给者的角色,他们将越来越多地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顺便说一句,这些新的角色要求他们具备新的技能———不是管理控制的传统技能,而是调停、磋商和解决冲突的新技能)。”
总之,“新公共服务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新公共服务看到当今政治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政策制定方面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处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而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更多的利益集团直接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新公共服务认为行政人员应该意识到,公共项目和公共资源并不属于他们自己,作为负责任的参与者,而不是企业家,他们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将越来越多地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20]笔者以为,鉴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公益性特性,在环境管理中,应采纳“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视角”来对政府责任予以定位,由此,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是以一个干预者和管理人的身份介入到市场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而是以仲裁者的身份在调解、协调和裁决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的过程中,进一步拓展政府的环保责任。
(二)行政法的后现代转向推进政府责任之拓展
“不同的时代,政府有不同的管理职能。行政的范围是变化着的和发展着的。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区,政府主管事务的多寡和干预领域的广窄会有很大的不同。”[21]可见,政府行使行政权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度和地域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管理模式。
所谓“行政权”,从现代意义讲,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关于行政法的功能,学界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因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英国著名行政法教授韦德指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美国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和博耶亦提出,‘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律控制器’……关于行政法控权功能的实现,控权论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手段: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22]“关于行政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手段,平衡论既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认为二者均具有片面性,前者忽视行政效率,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忽视相对方权利,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平衡论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革命和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西方社会进入一种‘后工业社会’,也称作信息社会、高技术社会、媒体社会、消费社会、最高度发达社会”。社会根基的变化必然使行政法格局发生变化,即现代行政法必然会在这样的根基断裂中不复存在。”[24]“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已经不能与当今法治进程以及时代变奏相同步,各个方面的情况都刻画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称之为现代行政法的时代已经终结”[25]由此,行政法的范式亦发生后现代的转向,即认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是‘控权’、‘管理’或‘平衡’……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26] 当行政法的范式发生转向,“现代行政法的终结意味着新的符合时代精神的行政法时代的到来,我们将这一新的行政法时代叫做后现代行政法。所谓后现代行政法是指在现代行政法基础上形成的并超越现代行政法的新的行政法时代。后现代行政法指的是一种行政法精神。”[27]如前所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是后现代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基于后现代主义的启示,行政法理论发展的多视角主义除了需要保持行政法理论内部的多元化以外,还需要作两方面的拓展:其一是,行政法理论研究应当突破与
宪法、民法、
刑法等其它学科的学科界限,甚至在某些法律问题上可以超越法学专业的分工,借此淡化其在学术资源共享和合作上的限制;其二是,更为广阔地将法学研究由封闭转向开放,从而实现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文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28]由此推之,在环境管理中政府责任也将在后现代主义多元化、多视角下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