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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禁止宅基地转让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强势群体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农民转让宅基地和抵押房产还能换点钱,如果不允许农地的流转,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农民卖血,或者是走上犯罪之路,这些问题谁来承担?这样的担忧是诚恳的,但不在理。农民贫困问题的解决在于经济发展,而不在于多一份可以变卖的财产。现实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农民变卖宅基地是为了解燃眉之急,没有后续生存的手段,卖地将直接导致他们成为流离失所的流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农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为济一时之急,农民急于将宅基地变卖,贫困加上情势所迫使他们处于交易的劣势地位,交易中的价格话语权被牢牢掌握在强势的买方手中。贫困是农民不顾今后生活而卖地的主要原因,廉价是买方冒着法律风险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根本动因。农民头上的最后一片瓦就这样被极其廉价地剥夺了。有钱能下乡占地购房的城里人通常是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还有一些有钱有权能多占地的“村官”、“乡官”、包工头以及与他们沾亲带故的亲友。允许宅基地转让只能使稀缺的土地资源集中到少数强势群体手中,为强势群体乘人之危提供便利。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主要约束了买方,因为买方参与非法的土地交易有可能钱地两空。撤掉这一盏红灯,还有什么能阻止廉价兼并农村宅基地?


  

  对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政策提出的质疑,其理由在理论层面上站不住脚


  

  (1)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但支配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依法支配。占有、使用也是支配,因此,不能说不能转让就等于不能支配,就不是物权。财产并不是因为流通而成为财产的。在经济领域,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不以流通为要素。价值形成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用价值来源于商品的自然属性和功能。流通只是商品的价值转化或表现为交换价值的途径。不能流通,只是使财产没有机会表现为交换价值,并不消灭财产固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法律领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也不以流通为要件。财产所有权、占有权都是权利人对财产的直接支配,完全可以脱离流通过程。民法中本来就有不少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财产流通的原因在客体本身,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无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农户,说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是从使用权的意义上讲的。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宗旨和方式而言,本就是为了让农民盖房,并非是让农民拿去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无流通的含义,其性质犹如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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