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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孟勤国


【全文】
  

  近年来,我国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政策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挑战。有人认为:法律既然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就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充分享有行使、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宅基地流转,以发挥宅基地的经济效益,减少宅基地的闲置。限制宅基地流转,农民难以通过转让、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房产的方式获得进城就业、定居的资金,影响城市化进程。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引来一片反对声。最后,《物权法》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流转适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关人员解释为物权法为今后开禁宅基地买卖预留了空间。因此,禁止宅基地转让是否正当和必要,已经成为一个争论性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禁止宅基地转让都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农民利益的。


  

  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生存现状决定了宅基地对农户的生存保障作用


  

  丧失宅基地将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不仅是一项简单的集体组织福利,而且是国家一项极其重要的土地政策。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农民有权基于生存的理由无偿取得定量的宅基地。每户只能按统一的用地标准分得一处宅基地,即一块栖身之地。无论贫富,结果均等,体现了强烈的社会公平,实现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二是宅基地必须真正起到使农民安居乐业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或被强制执行,确保了每户农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


  

  与其他稀缺资源不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地,解决了我国2/3人口的居住问题。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耕者有其田”,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居者有其地”,两者共同构成了农户吃住两大基本生存保障。宅基地是稀缺性生活必需品,定量分配是唯一确保每一农户都能安居的方式,而不准宅基地转让也是确保每一农户都能安居的不可缺少的措施。配给制度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交易性,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交易保证了配给制度的有效性。如果农户可以通过多次分配宅基地的方式获得生存之地,就没有禁止交易的必要,但这样一来势必导致农用土地不断流失。允许转让而又坚持农户转让了宅基地就不再分配宅基地,就必须考虑失去宅基地的农户如何生存的问题。一两户丧失宅基地的农户还可以通过投亲靠友、外出打工租房或搭建临时栖身之所的方式解决生存问题,若一个村出现几十户、一个乡出现几百户丧失宅基地的农户,就会形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禁止宅基地转让,是我国土地资源紧张和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改变这两个客观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开禁宅基地转让。但土地资源紧张对于中华民族而言几乎是永恒的条件,而城市化进程没有几十年的时间不可能使农民成为我国人口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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