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看,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保部门的方案和审批意见的反应,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在环境信息匮乏或者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可能完全失去评价的能力,公众参与也往往只是具有形式意义。经验的观察表明,环境信息的控制及其占有不对称等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利益的认知和行动能力。
比如,在怒江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内众多环保组织和个人公众联合签名,强烈要求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他们认为:怒江工程叫停之后,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和内容并未公之于众,公众完全无从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如何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怒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依照圆明园的先例,公布规划环评报告,让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其进行公开评议。
从公众参与的社会性基础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形成一个信息流动、交换、互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学习过程。如果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拥有足够的环境信息,他们就更有可能不仅仅认知到自己的环境利益,而且可以了解其他利益主体的环境诉求,了解利益交涉、妥协的相关规则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在参与过程中将会采取的行动策略。因此,如果公众不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他们的学习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其结果要么使公众在面对政府环境决策时无能为力,从而使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影响;要么是参与者可能采取一些非制度化的行动,如抵制、抗拒、不合作等,甚至对环境决策的过程参与失去兴趣。
三、环境公共决策中环境信息公开之规范化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存在提供信息时并不全面、不及时以及不准确,尤其是内容不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为此,法律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以及环评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关于环境信息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双向性。
(一)环境信息的易解性
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包含大量的专业科技术语,所以公开环境信息时,应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以便于公众理解相关信息。因为公众能否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解读的前提是取决于其对相关问题的熟悉程度,而相关专业熟悉程度又是由公众个体信息存量和信息结构决定的。在社会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知道越来越多关于越来越小的事情。任何公众个体的信息结构都不是全方位的,必定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某些知识领域存在认知盲点。这些盲点是一般社会公众很难仅仅凭借一般的社会体验、分散式的零星阅读就能弥补的。即使公众为了缩小与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群体之间的环境信息鸿沟而有意识扩充原有信息集合的边界,其预期绩效的实现也需要时间的专门性投入。因此,对环境信息的认知成本增大使得一般普通公众很难有足够的激励把时间资源配置到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解读中去,更何况其效果还受到学习者知识存量、既有学科背景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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