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尽管个体化的参与在实践中很多,但理论研究和经验观察均表明,通过组织化的利益而进行的参与,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利益主体的诉求,而且也将大大地降低参与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如同认知自身环境利益离不开环境信息一样,公众发现自己环境利益的共同体同样依赖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因为,利益组织化所依赖的信任、利益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动员和集体行动,都必须以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换作为前提。[3]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得参与过程中公众环境利益的各方经过分化、组合而得到结构上的简化,从而降低参与过程的交易成本,提升参与的有效性。
公众对环境利益认知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在很大程度上将使得公众作为环境利益主体的表达和话语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并抑制其参与到维护环境利益的行动之中的渴望。事实上,在公众环境信息完全被隔离的情形下,公众将会产生对环境利益失去利益知觉,从而在最终意义上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的剥夺。
(二)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在对环境信息认知的基础上采取理性行动的能力,对于环境信息也会产生严重的依赖。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就难以获得认知环境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也难以对这些被认知的环境利益维护所需要采取的有效手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行动策略。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其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目标而进行交涉、协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行动策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提出方案,根据其他主体的策略对方案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方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分析和选择,以及对自己方案的调整,都将反映在他们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拥有和控制。
比如,深港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案中,2003年11月份居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在深圳市迎宾馆举行了第一次对话会。在居民的坚持下,他们最终得到了环评报告最后七页关于公式计算部分的复印件。就是根据这寥寥数页的复印件,钱绳曾和施泽康二人于2003年12月3日写了《盲评环评报告》一文,并对距离100米处的敞口段自行进行了计算,结果是氮氧化物浓度超标19.64倍。而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距敞口段120米以外,大气质量即可符合国家2级排放标准。差距是如此之大,注定了环评报告将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而维权活动的重心也迅速转向了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的技术之争。事实上,也正是钱、施二人的计算结果,使得居民们认为《环评报告》是不可信的,污染必然存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