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业主大会能够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指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这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76条明确规定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必需通过召集业主大会的形式才能做出决定;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代表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物权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些依法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才能作出最终决定。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业主大会的权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业主大会能够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指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7)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强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是与建筑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该条所列举的各项都是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关的事项,不涉及专有部分的权属问题。这些事项主要是关于物业经营管理的问题,因为物业管理本身既可能涉及到对共有财产的权属问题,又可能涉及到对共同部分的管理问题。除此之外,对于非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就不应当由业主大会来作出决定。
第二,业主大会能够决定的事项,只能是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当干涉到业主的依法行使其专有权的行为。在区分所有的商铺建筑物中,虽然各业主之间具有紧密的物理联系,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商铺业主对商铺的专有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个方面享有绝对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他人不得干涉。业主自主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业主行使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的一种行为。因此,其自主经营商铺也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他人不得干涉。本案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决定限制部分商铺业主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其所有权,而这种干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