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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在确定本案中商铺的业主享有专有权之后,需要确定其对商铺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何种效力?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表明,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享有如同一般所有权一样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本质上仍然属于所有权,包含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具体来说,业主对商铺享有的专有权具有如下效力:一是占有权。即业主有权对其商铺进行直接占有,也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由他人占有;二是利用权。这就是说,商铺所有人有权对自己的铺位进行利用,使用就是指对其专有部分自己使用,或者通过出租、借用关系授权他人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只能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特定用途来使用;三是处分权。是指商铺所有人有权将其商铺进行改造、出租出借,也有权将商铺转让、入股及设定抵押等。可见,商铺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商铺业主的利用权是否包括自主经营权?所谓自主经营权,是指商铺业主享有的根据自己的经营计划安排商铺存在的利用方式,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此种自主经营权是否可以包括在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之中?笔者认为,一方面,既然商铺业主的专有权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的效力,而业主对其财产可以依法自主经营和利用,那么,商铺的所有人对商铺也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另一方面,商铺的功能就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实现业主的经济利益,业主当然可以自己安排商铺的利用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商铺业主对其商铺应当享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二、关于商铺业主专有部分权利的限制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与他人之间已经形成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区分所有权的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专有权人在享有和使用专有部分的时候应受到共同生活规则的限制。具体来说,这种限制表现在:(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紧密联系,构成建筑物的整体。业主的专有部分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的安全,对于整个建筑物的安全存续也存在较大影响,所以,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例如,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拆除承重墙,或者改变房屋结构,损害建筑物的安全。(2)相邻关系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建筑物之内,各位业主处于物理上的近邻关系状态,应当受到相邻关系的拘束。在侵害防免、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相邻的业主应当相互提供便利、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3)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管理规约的限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也可以构成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受共同生活规则的限制,这就是说,要受到业主所共同制订的管理规约的限制[5]。(4)受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任何专有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都要考虑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损害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例如,业主随意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用途,从事带有噪音、震动或其他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行为,给其他业主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就商铺的业主而言,既然他们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那么,按照“所有权应受合理限制,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并增进业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基本理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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