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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2005年后,商厦内部经营方式问题仍没有解决,依然存在部分业主自营,2006年11月23日商厦曾经关门停业。2007年7月8日,业委会与第三人(某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甲方某业主委员会,乙方某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鉴于某商厦1344个铺位业主中已有1188个铺位业主与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占业主所持票权总数的88.39%,超过了2/3。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1)甲方代表某商厦全体业主与乙方签订本《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内容以及业主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按1188户业主与乙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执行。……(4)根据《公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甲方的权利仅限于代表全体业主签订本合同。


  

  直到案件审理前,共有1190个铺位的业主与该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将自己的铺位统一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由于被告不同意将自己的铺位交给第三人经营。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章程》和《公约》有效,并确认2007年7月8日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第三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章程》《公约》是否有效,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第三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对此形成不同意见。


  

  一、关于商铺业主对商铺的自主经营权问题


  

  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住宅商品化,一幢大楼内部的所有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继衣食之后的居住问题日趋突出。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多层高空发展。而一栋住宅高楼常常不可能为一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正是因为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从而产生了区分所有。[1]我国《物权法》之所以设立专章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并不是在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或者共有部分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就表明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构成的一种不动产物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也成为近年来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商铺业主权属之间的纠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类型,有必要对此予以讨论。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商铺业主之间经营权的纠纷,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商铺业主之间的区分所有权问题,尤其是关于区分所有的专有权的界定。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的是,商铺业主为什么享有专有权?通常来说,判断某人是否享有专有权,应当依据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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