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法律方面不足的对策分析
1.针对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的对策
立法机构应该对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完善立法体系,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要加快环境执法由政策性管理过程过渡到法律性管理过程的进度,环保法律法规还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和WTO 规则的要求,属于空白的要加快立法,对旧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要扩大环保执法的权限,增强环保直接的限期治理权和强制手段,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要进一步细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改变多头监管状况为环保部门单一执法监管。要加快完善绿色GDP考核制度。
2.针对环境执法手段缺乏刚性的对策
立法机构要加快对现行环保法律的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强化环境执法手段,一是提高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国家和地方要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些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区域限批权等。二是强化环保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工商、供水、供电、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完善“双罚”制度,确立既罚公家、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三是实行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出台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造成污染集中反弹的,实行一票否决。[6]
(三)针对环境污染本身的原因的对策的分析
环境污染的复杂性, 长期性, 主体的多样性等环境固有的属性;潜污染问题等等,都需要科技的发展和大量资金的支持,我们一方面要积极的研发更加先进的治理污染、防治污染和监测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引进其进步的设备为我所用。我们应该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只有经济发展了,有了资金上的支持才能更好的搞好环保工作。另外我国的环保立法上也应该借鉴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环境法律的制定方面不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尽快填补环境立法领域的空白,完善已有环境单行法律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修订有关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制定环境行政程序法规,保证环境执法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借鉴国外的非强制性环境执法手段,实现执法手段的多元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借鉴国外的非强制性环境执法手段,如建立环境协定制度,可交易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环境行政奖励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守法援助措施、抵消措施、同行匹配计划等[7]实现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的有效互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