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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恶的源头

  
  在笔者的懵懂少年时期,政治课老师已经要我们背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十多年过去了,朗朗书声犹在耳边,可是却出现了《拆迁条例》可以公然长期违宪的事情,是政治老师教错了?还是宪法修错了?还是我们的法治出错了?

  
  期盼诞生《不动产征用、征收、补偿和拆迁管理条例》

  
  由于《立法法》没有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草案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所以,尽管近来媒体极为关注《拆迁条例》的修改进程,但五位学者的建议在多大程度上被吸收,仍是未知数,只是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说已经被写进了新的条例草案。可以确定的是,地方政府和发展商有更强大的公关能力,如果《拆迁条例》的修改不摒弃秘密立法的程式,即便再修改,民众等来的也许是再次失望。所以必须公开立法,如果立法权被垄断在少数人手里,就难以奢望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尊重。

  
  在不动产的征用、征收法律颁布之前,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就不动产的征用、征收、补偿和拆迁等问题先制定行政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各种大型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的建设,被拆迁的已不再是城市房屋,还有企业的厂房和农民的房屋,还有非房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以,《拆迁条例》应该彻底废除,应代之以《不动产征用、征收、补偿和拆迁管理条例》,而不是修改。仅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套路,根本解决不了数量更大更多的农村拆迁问题。农村拆迁问题,远比城市中的钉子户问题敏感、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村民抗拒拆迁的手段,恐怕不是扔几个汽油弹或者射弓弩,也不会以自焚了之,更不是地方政府弄几个“暴力抗法”的罪名就可以吓唬住的。一旦解决不好,够地方政府喝一壶的。

  
  征用、征收必须符合规划,必须先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未经听证无效,司法有独立审查行政机关征用、征收、补偿和拆迁行为合法性的权利,强制拆迁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且执行的机构是法院,在征用、征收未解决和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先予执行拆迁,补偿必须按市场价评估确定,违法拆迁加倍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是《不动产征用、征收、补偿和拆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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