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拆迁之恶的源头

  
  公共利益的边界宜窄不宜宽。必须将权力与资本肆无忌惮的双手约束在各自的范围内,公共利益才能还其本来面目,为民众所受用。

  
  谁在暴力抗法?

  
  自2000年7月起《立法法》施行之日开始,《拆迁条例》就已经违法。《立法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拆迁条例》跳过征收这一环节,未经征收就拆迁,愣是避开法律来横的。《拆迁条例》在2001年修改的时候,仍然回避了征收的问题。2004年3月,《宪法》第10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到这时,《拆迁条例》未经征收就拆迁已经是赤裸裸的违宪了。《物权法》于2007年施行后,《拆迁条例》的违法性更是进一步凸显。但是,《拆迁条例》凭借地方政府的极力推崇依然屹立不倒,《宪法》、《立法法》、《物权法》等统统被阉割得有气无力地闪在一边,而且拆迁越来越暴力,只要被拆迁人反抗,就会被扣上暴力抗法的帽子。在暴力拆迁中,与其说是被拆迁人暴力抗法,不如说是地方政府和发展商挟《拆迁条例》抗拒《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是更恶劣的暴力抗法。沈岿和姜明安等五名学者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已经历数了《拆迁条例》的三大罪状,笔者不再累述。为什么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奈何不了一部《拆迁条例》?因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地方党政要员“发展”的欲望和升迁的冲动。在地方党政要员看来,暴力拆迁、钉子户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以个案处理的方式解决即可,发展才是根本大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