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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恶的源头

拆迁之恶的源头


成尉冰


【关键词】社会利益分化;社会结构裂变;资本与权力结合;拆迁条例;狰狞面目;公共利益;暴力拆迁 暴力抗法 
【全文】
  
  温情脉脉的记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最初颁布于1991年1月,与2001年6月修改后的内容相比,旧《拆迁条例》的规定更粗糙,但在颁布后的10年时间里,全国未见暴力拆迁或者以暴力抗拒拆迁的事件于媒体。具体的原因可概括为几点:1、1991年尚未房改,城市以单位的公房为主,只有极少量的私人房屋;2、公民的私权利意识尚未强化,只要政府提出拆迁,被拆迁人极少反对;3、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大量出现,更未形成为一个产业,地方的财政收入并不依赖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至1998年7月才颁布;4、当时的拆迁目的多以城市的道路交通和市政建设为主,被拆迁的私人房屋的数量少;5、房地产的价格低,补偿的价款与重新购买的差额不大。

  
  从大的外部环境来讲,旧《拆迁条例》的立法背景是当时还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利益分化不明显,各阶层的对立未显现,政府与民众之间还保持较高程度的信任。

  
  从制度设计本身来讲,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拆迁人是政府或政府所属的单位,被拆迁人也多数是政府所属的各种形式的公有制单位、企业,裁决者也是政府。拆迁者、被拆者和裁决者在利益上三位一体——“都是自己的东西自己的人,何必那么计较”,怎么拆、怎么补、补不补、补多少、何时补,都好商量,互相之间还保持着脉脉温情。所以,旧《拆迁条例》在立法初十年并未显现出狰狞的面目。

  
  社会变化,《拆迁条例》现狰狞

  
  2001年6月修改《拆迁条例》时,与十年前的时代背景已经完全不同,社会利益分化显现,社会结构开始裂变。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虽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比如增加了文物保护的内容和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5项资料等内容,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计的制度放在虽说是市场经济但发育不正常的环境中,就完全变了味。在大多数情形下,被拆迁人不再是自己人,拆迁人是富敌一方的发展商,裁决者是转手买卖土地使用权吃差价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发展商联手对付被拆迁人是必然的事,引发恶性拆迁事件是迟早的事。强制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进入人们视野的时间是2003年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推平翁彪的房子,翁以自焚抗争,造成中度三级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的嘉禾拆迁事件,更是地方政府赤膊上阵,亲手导演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恶性拆迁事件。2005年以后,贫富悬殊进一步拉大,各种利益集团形成,地产权贵成为资本权贵的“带头大哥”。房地产开发是权力和资本最易结合、效益最快、利润最高的行业,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拆迁造城运动,拆迁纷争越来越多,对抗越来越剧烈,有的甚至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200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统计的10件近年全国强制拆迁恶性事件,把《拆迁条例》的狰狞的面目大致勾勒了出来。这10起事件仅仅是见于媒体的,未被媒体披露的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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