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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政治是中国公理缺失的罪恶之源

  
  64号文件在中国的法制史上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文件明确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实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成为习惯”,“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订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

  
  后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会议上也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温家宝同志在2008年5月4日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在说到依法治国时,更是明确指出:“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

  
  应该说自1979年以后的许多年中,党和政府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一直是放在很高的位置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在那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尽管也出现了许多违法的事例,但从政府官员到人民群众,对法律还是多少有些敬畏感的。

  
  中国法治的大幅度滑坡应该是发生在2005年到2006年之后,党中央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关系被一些地方官员错误的颠倒和利用,“宪法和法律至上”最终沦为“党的利益”,实质上是各级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利益至上。许多官员打着“讲政治”的幌子公然违法已成为常态。本来公民打官司请律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有的地方为了官商勾结,搞房地产开发掠钱,或为了官员的形象工程大搞拆迁,居然让当地司法厅、局下文件,不允许律师代理涉及拆迁的案件;有些法院为了维护官员的面子,在民告官案件中甚至作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判决;更有一些只懂政治而不知法为何物的区、乡党委书记被上级故意安排到基层甚至中级法院院长的位子上,本应由合议庭或审委会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往往都由院长一个人根据上级领导的“条子”、“招呼”或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的规定一再被弱化,导致现在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竟成了“合情合理”的事。他们完全忘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被他们很随意地给抛弃。而这一切都是他们在“讲政治”的高调下所为。可以这么说,自1979年以来,法律没有任何时候像今天这样被边缘化。哪怕是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大案要案,他们都敢公然在众目睽睽之下,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从而催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引起许多访民蜂涌而生。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自己在上级面前的面子和形象,又不得不全力截访。为了截访,他们什么流氓手段都可以使出来。在一些地方,截访居然成了当地政府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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