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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政治是中国公理缺失的罪恶之源

高调政治是中国公理缺失的罪恶之源


司马当


【全文】
  
  恕本人孤陋寡闻,我以为在当今世界,最会讲政治的莫过于中国了。五七年反右之政治,让几百万人一生颠沛流离,毁掉了许多人的幸福生活。后来的“大跃进”之政治,又导致政治上的浮夸风,祸及全国,由于虚报的“增产粮”都被上级征收,导致农村严重缺粮,全国饿死3750万人。十年“文革”之政治,不仅造成2000万人的死亡,更使整个国民经济倒退到崩溃的边缘。这些政治不仅彻底破坏了新中国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并且也使中国社会的人伦、道德、诚信、公理丧失怠尽。

  
  直到1978年,人们痛定思痛,痛切地认识到“无法必然乱国,治国必须依法”。为顺应民意的呼唤,中共中央在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又制订了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这两部大法的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就是在中国法制史上享有重要地位的64号文件。

  
  其实,在此之前,党的高级领导对法治的重要意义还是有所认识的。如毛泽东在1954年制定第一步宪法时就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注1)在1958召开的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注2)刘少奇在1962年1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特别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注3)只是后来,由于毛泽东带头否定宪法,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注4)从此,中国走上了“无法无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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