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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

  

  二


  

  收入书中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一文,该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发表以后受到最有力的质疑,是许德风博士在《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一文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即第一,“为什么平等和自由是 ‘共识’,而诸如‘效率’、‘福利’不是共识?……追问到最后,只能是一种先验伦理的认定。既然是先验的,我们自然也就不能否定他人选择其他先验价值。”;第二,“退一步,假设限制论者要承担论证责任的规则成立,在论者主张以‘平等’限制‘自由’或以‘自由’限制‘平等’时,谁承担论证责任?”这真是两个好问题!我在第31页以及第38页的两个注释中用逾一千字的论述对许德风博士的质疑初步作出了回应,不知德风博士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质疑?


  

  再如《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文,刚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发表,就有机智的同学援引我在《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中提出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对我提出诘难,“既然你主张扩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返还原物、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从而让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能够对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以外的民事利益发挥救济的功能,这事实上意味着,与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然后认可包括物权请求权在内的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相比较,扩张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以及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说明你的观点更多地限制了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你应该根据自己提出的第二项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承担论证责任,证成自己的结论,可你在论文中似乎没有完成自己的论证责任呀?”这一提问颇有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风格,是一个好问题!不过我还是会以己之矛护己之盾的,我在第198页的一个注释中用近五百字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也不知道能否说服提问的同学?


  

  当然,改动最大的是《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及《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三篇论文。《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发表在《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时,不过5000字左右,收入本书时增加到15000字左右;《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发表在《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时,不过 22000字左右 ,收入本书时增加到近92000字,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发表在《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时,也不过12000字左右,收入本书时增加到460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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