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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

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


王轶


【全文】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付梓印刷之后,却隐约发现还少了些什么,就写在这里吧。


  

  一


  

  我对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关注,还要回溯到读博之时。还记得1996年9月,刚到人大报到,王利明老师就建议我在物权法领域选定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后经反复斟酌,并征得王老师同意,将“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但一开始写作,就遇到了难题。收集的文献中,不管是主张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还是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似乎都言之成理,这让当时的我颇感无所适从。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更多地关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问题,逐渐意识到如何评析不同的见解,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似乎要有一些元民法学的思考。后来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就尝试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类型入手,运用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来探讨物权变动论模式的立法选择问题,初步形成了自己研究民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我的学生王雷说,“实际上,对物权变动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已经蕴含了王轶教授对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后的很多思考都是对当时蕴含的理论线索的进一步拉长和拓展。”此言不虚。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收集了我自2003年以来发表的七篇论文,计约二十五万余言。这些论文是我过去十余年思考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初步总结,借助对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领域一些具体争议问题的探讨,展示了我分析民法问题中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技术问题的基本框架。深感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再加上自身的惰性,过去这几年的思考,大多仍然局限在“象牙塔”内,而没有撰写出与事实判断问题有关的作品,因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本书中也没有一展身手之处,这宗遗憾希望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弥补吧。


  

  所有的论文在收入本书时,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增补。除了补充一些资料和自己后续思考的内容外,增补的主要内容是回应学界同仁的各种质疑和批评。因而不可避免地,收入本书的论文,大多带有浓厚的论战色彩。文中不免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赞成某种观点,反对某种意见。但我深知,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中,除了事实判断问题会有“真”与“假”的分别外,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技术问题都是既没有“真”“假”之别,又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费孝通先生生前尝言在文化领域要遵循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原则,民法学问题的讨论,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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