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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的价值:为“依法治…”降半旗!

  
  律师的存在给这个国家添了许多“麻烦”。虽然,律师制度的催生应当归功于“审判四人帮”。但其一“诞生”就显得很“特色”,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典型的“奉命辩护”,时时担心“为坏人辩护就会变成坏人”,因为这种担心至今存在。

  
  我说律师制度不适合我们生存的这片土地你还别不服。你看,一旦有什么拆迁事件,总有律师为刁民或钉子户撑腰打气,使得我人民政府总是不能顺利地“为人民服务”;有的律师热衷于什么“公益诉讼”,动不动不是诉这个“部”就是告那个“委”,搞得共和国的“长子们”很不爽;有的律师动不动就上书,要求改这个法、修那个例,你烦不烦啊?更有的律师直接与政府对着干,总想拿那个行政诉讼“吓唬”我人民政府。别搞错,我是“人民”政府,我后面有“人民”给我撑腰,你能告得赢我吗?所以,行政诉讼一般是政府赢。甚至法院为了支持“人民”的政府,怕给“人民”添麻烦,一般情况下对于告政府的诉讼总是想方设法的能不予受理就不予受理;最可恨的是,律师总是替“坏人”辩护,使得政府的“民心工程”往往难以顺利“施工”,正常的司法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律师制度的存在简直是无端的消耗司法资源,为社会制造“不和谐”的因素。“律师”在有的人眼里那简直就是典型的“麻烦制造者”!

  
  鉴于上述各类因素再加上可能没有列举完整的N多个方面的原因,我似乎应该强烈地呼吁,“恳请”全国人大能否考虑很有勇气地做一件事:废止律师法,废除律师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向全世界宣布我国是第一个在人类社会中首先废除律师制度的国家,是第一个已经迈入和谐社会而不再需要“律师”这种畸形的具有“扰乱性”功能的“动物”的国家。

  
  我建议,废止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后全体律师应当集体“转业”,转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想了想,“最需要地方”应当是“信访”部门尤甚。因为这里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战场,转业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到车站、码头或敏感地点“拦截”各类不和谐因素分子,再用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加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化解”矛盾,让“上法院”不如“上访”变成一件实实在在的常态化的“民心工程”。

  
  脑子老是抛锚,又想起一件事:你说同是一个中国,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的政局怎么就那么“乱”呢?我们的“央视”四台(也有个别文化不深的人总是误写为“殃视”的)好像总是报道这样的信息:那地方今天这个“国会议员”打起来了,明天那个“国会议员”扔鞋子了,为了一个法案争论不休,甚至打架,简直是一个“乱”字了得。他们怎就不知道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呢?你看我们这里的“法案”基本上都是高票或是全票通过,而且大家讨论和表决的时候都文质彬彬、谦谦有礼,举手的时候很整齐,有时比我人民解放军的阅兵方阵还好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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