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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的价值:为“依法治…”降半旗!

  
  能责怪控方公诉人吗?

  
  我认为也不能!你说人家公安方面已经“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着“品菜”,单就你检察院消极怠工拒不“传菜”,你敢吗?所以,无论这菜做的是像“满汉全席”那样的精致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汤”那样的“馊”,你都得往上端,而且还要想法设法证明这“馊”菜不馊,证明这“翡翠白玉汤”比那“满汉全席”还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为难公诉人这传菜“丫头”了。换了你上去也不见得比幺玲妹子强多少。

  
  能责怪付鸣剑审判长及合议庭吗?

  
  我认为更不能!做个设想,把任何一个责怪付鸣剑及合议庭者放在审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独立的”司法认知和裁判,你能吗?你敢吗?那天开庭之日,把付审判长等人放在“司法公开”的鏊子上煎熬了16个小时已经就很难为他们了。同样,换你上去也不见得能拿得下来或是做的比付鸣剑们更好。不但如此,我认为责怪付鸣剑的上级诸如庭长、院长之类的也显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长”会议也不是想开就自发开的,开了更不能白开,你得按照会议精神来。所以,有人认为江北区法院要承担“司法不公”的责任,那纯粹是驴唇不对马嘴,吹差了气儿!

  
  据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为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说,我们在作出“摇头”或“点头”决定前得看我们头上的那条“线”被如何“牵”!

  
  当然,我想要求证这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的话恐怕比较难,因为当我们要求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估计能够得到的答复必然是“他们全部不愿意出庭作证”。

  
  能责怪刑法“306条款”吗?

  
  我说“306条款”本身“无罪”!责任在于制造306条背后的那种权利思维及其势力。如果不仔细研究过我国这部优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后你很难发现,同样一部刑法,由于“你”这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给你设置的“待遇”就不同。有人说为某一类主体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条款”,我只能说这些人还有些学艺不精。

  
  有个刑法第“395条款”显然更是“量身定做”的一条法律。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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