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责怪控方公诉人吗?
我认为也不能!你说人家公安方面已经“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着“品菜”,单就你检察院消极怠工拒不“传菜”,你敢吗?所以,无论这菜做的是像“满汉全席”那样的精致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汤”那样的“馊”,你都得往上端,而且还要想法设法证明这“馊”菜不馊,证明这“翡翠白玉汤”比那“满汉全席”还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为难公诉人这传菜“丫头”了。换了你上去也不见得比幺玲妹子强多少。
能责怪付鸣剑审判长及合议庭吗?
我认为更不能!做个设想,把任何一个责怪付鸣剑及合议庭者放在审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独立的”司法认知和裁判,你能吗?你敢吗?那天开庭之日,把付审判长等人放在“司法公开”的鏊子上煎熬了16个小时已经就很难为他们了。同样,换你上去也不见得能拿得下来或是做的比付鸣剑们更好。不但如此,我认为责怪付鸣剑的上级诸如庭长、院长之类的也显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长”会议也不是想开就自发开的,开了更不能白开,你得按照会议精神来。所以,有人认为江北区法院要承担“司法不公”的责任,那纯粹是驴唇不对马嘴,吹差了气儿!
据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为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说,我们在作出“摇头”或“点头”决定前得看我们头上的那条“线”被如何“牵”!
当然,我想要求证这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的话恐怕比较难,因为当我们要求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估计能够得到的答复必然是“他们全部不愿意出庭作证”。
我说“306条款”本身“无罪”!责任在于制造306条背后的那种权利思维及其势力。如果不仔细研究过我国这部优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刑法后你很难发现,同样一部
刑法,由于“你”这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给你设置的“待遇”就不同。有人说为某一类主体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条款”,我只能说这些人还有些学艺不精。
有个
刑法第“395条款”显然更是“量身定做”的一条法律。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