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事件的价值:为“依法治…”降半旗!
师安宁
【全文】
之所以称之为李庄“事件”而不是李庄案件,是因为“李庄伪证案”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一个只牵涉到李庄个人人身权利的个案,而是涉及到整个律师界尤其是刑辩行业如何能够得到立法者与执法者的非歧视性待遇的问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能够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在各类道德高地的名义下将之剥夺殆尽的一个大事件。因此,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一个界临诸多“60大庆”、“30大庆”之类的年份,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几何时,各类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国的口号很是火热过一阵子,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我泱泱中华的人权保障事业和法治建设似乎达到了一个“制度性”加“优越性”的高度。在刚刚庆祝完中国律师(确切的说是中国大陆)制度恢复30周年的幸福日子里,我们正徜徉在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沐浴着“依法治…”的阳光时,一个“不争气”的李庄出现了。
有一大家曾说“律师蒙难日、国民遭殃时”。对此,我们能够责怪谁呢?
能责怪囹圄之人“龚钢幙”们吗?
我认为不能如此不公正地对待龚先生!虽然,龚钢幙先生为我素有“大义灭亲”传统之中华文化增添了新的内涵,使我在世界司法史上创造了一个“当事人举报律师”的新奇迹。但是,“做人要厚道”,我觉得我们仍然无法将责任归完全咎于“龚钢幙们”。因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再加上我们优秀的“立功”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在我们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威力的作用下,使得“龚钢幙们”深刻地认识到通过“立功”的方式获得“从轻”处理比通过律师艰难的辩护要“靠谱”的多。所以,权衡之下毅然决然地作出了“大义灭亲”之举是一种十分正确和正常的选择。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一种对我专政机关寄予了高度的“信赖利益”的特殊体现形式。
能责怪警方及其“思想工作者”吗?
我认为不能!平心而论,咱虽未与之谋面,但根据各类报道这些重庆方面警方的哥们儿这段时间也真够辛苦的了。他们不仅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而且要发扬“连夜”或“半夜”作战的精神,以便巩固或取得更大“战果”。因此,在打黑任务量、战斗成就感、救星政绩观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其本身担负的心理压力就够大的了,而且还要加上一条“人民的信任”,所以一旦发现有人诸如律师可能要“毁灭”其好不容易获得的这一切,当然要想方设法维护其作战成果。因此,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动用我们武器宝库中的独门秘籍---“思想工作”这一招儿。